隐匿、转移、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将被追究刑责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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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
1、隐匿财产拒不交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非法转移财产,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能追回的;
3、非法变卖财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4、故意毁损财产,造成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5、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财产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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