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抗拒执行或将构成妨害公务罪
来源:苏州虎丘区刑事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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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执行义务以外的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1、使用暴力手段造成执行人员轻微伤,或者虽未造成轻微伤但情节恶劣的;
2、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或者以使用危险物品、危险方法等相威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3、毁损执行公务车辆或者执法装备,造成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4、抢夺、毁损案件卷宗材料或者执行公务证件,拒不返还或者造成严重毁损的;
5、围堵执行人员或者执行公务车辆,拒不接受劝解疏导,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以其他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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