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有哪些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17
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一、刑事案件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提取、扣押过程,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及时存储归档,并制作数据备份附卷。归档和附卷的录音录像资料存储介质标签或者封套上应当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案件名称及内容标注和编号,讯问录音录像的存储介质还应当标明被讯问人、讯问时间。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存储的,也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标明相应内容,以方便查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录音录像,但应当在相关笔录上注明原因,并有侦查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因案情紧急等原因来不及准备录音录像设备,或者在执法过程中设备损坏,确实无法录音录像。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不宜录音录像。
3、调取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并确认效力的文书、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无需录音录像。
4、调取银行、通信、物流、网络平台等企业、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不便录音录像。
5、其他确实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录音录像的特殊情形。
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如要求当面咨询可直接来电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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