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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第二看守所律师会见咨询:刑事案件哪些程序应当有见证人
来源:苏州第二看守所律师会见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18
苏州第二看守所律师会见咨询:刑事案件哪些程序应当有见证人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或者提取、扣押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时,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符合条件见证人或者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见证人在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见证人身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中立性和公正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本案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的人员。
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应当一并移送见证人职业、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提供苏州第二看守所律师会见咨询专业服务,律师服务热线: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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