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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11

  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123law.net)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办案机关要全面收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要特别注重对集资款的来源、用途和去向的调查取证。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进行认定,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数额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行为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非法集资,将全部或者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而丧失返还集资款能力后,为筹措资金,以生产经营为幌子,虚构经营事实、隐瞒经营真相,继续非法集资的,对于后期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收益明显不能支付本息、或者不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支出,采取“以新还旧”“以后还前“ 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将全部或者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期货、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或者用于国家禁止投资或已经提示有高风险的行业、领域的,不能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抗风险能力和受损后果综合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明知自已没有偿还能力仍将集资款项投资到上述风险行业和领域,因投资亏损而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行为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采取一定程度夸大事实甚至欺诈手段进行集资,将全部或者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最终因生产经营不善而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也不能仅凭该客观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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