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有效?
来源:苏州经济补偿金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04
本文由苏州经济补偿金律师推荐阅读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它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工资等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劳动报酬主要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不是劳动力出卖的对价,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虽是劳动者的义务,但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就象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包含在工资之内一样,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
以上内容由苏州经济补偿金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是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