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未超过法定医疗期,此后再请病假是否应重新计算医疗期?
来源:苏州虎丘区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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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计算期间内医疗期未满的,则全部清零,下次病休时重新开始在规定期间内计算。如职工按规定可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在2015年6月30日间累计病休未满三个月的,此后如再次病休则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重新在六个月内计算三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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