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电话和地址查询 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 苏州律师网站建设招聘
联系我们 苏州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逢欣 律师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
          苏州中心A座8楼
电话:13812605387
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获免费咨询
          一次(时长30分钟,可携
          带材料至律所当面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
劳动工伤
对于在2008年1月之前入职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补偿金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04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补偿金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2008年1月之前,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补偿金律师推荐阅读
  




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