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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苏州劳动纠纷律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应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来源:苏州劳动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苏州劳动纠纷律师咨询电话:138126053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等原因,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或者标准支付的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等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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