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待遇?
来源:苏州吴中区劳动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11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劳动合同律师转载,文章来源于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关键词:苏州吴中区劳动合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