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来源:苏州土地使用权抵押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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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180条,183条及184条的规定,要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
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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