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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来源: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作者:常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本文由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转载自常熟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4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应当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明确和验收,确定已完工工程价;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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