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电话和地址查询 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 苏州律师网站建设招聘
联系我们 苏州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逢欣 律师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
          苏州中心A座8楼
电话:13812605387
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获免费咨询
          一次(时长30分钟,可携
          带材料至律所当面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
公司法务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苏州劳动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本文由苏州劳动纠纷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福建省律师协会官网
       原文标题:企业复工复产丨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亦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苏州劳动纠纷律师转载  




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