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流程操作指引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作者: 苏州婚姻律师事务所
一、立法溯源: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的演进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步废止。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在承继原有规定的基础上,首次以“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并引入“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新型财产形态。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股权、期权、数字资产等争议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裁判尺度。
二、认定标准:时间、来源、外观与用途四维模型
2.1 时间标准:取得节点的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判决生效或协议离婚之日前一日,所得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例外情形包括: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未混同;2.遗嘱或赠与明确约定为个人;3.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专属性。
2.2 来源标准:出资与赠与的区分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共同共有,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25年新规明确:父母部分出资的,按出资比例认定按份共有,除非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
2.3 外观标准:登记与占有的推定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但夫妻内部关系仍以真实出资及共同意思为准。车辆、股权、存款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无反证,推定为共同财产。
2.4 用途标准:共同生活与经营需要
即使财产取得于婚前,若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无法区分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婚前股票婚后频繁交易。
三、典型财产形态认定规则
3.1 婚后购房:全款、按揭与加名
婚后以共同财产全款购房,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购房婚后加名,视为赠与,共同共有,离婚时考虑出资贡献、婚姻年限、子女抚养等因素酌情分割。
案例:甲婚前购房价值100万元,婚后与乙共同还贷50万元,离婚时房产价值300万元。法院认定:房产归甲所有,甲补偿乙50万元还贷本金及50万元增值部分,共计100万元。
3.2 股权与期权:出资时点与行权时间
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未作任何经营管理的,仍属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增资、行权或婚后上市解禁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2025年解释明确: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的,行权价与市价差额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3.3 数字货币与虚拟资产:密钥控制与交易记录
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以“私钥控制”为权属标志。婚后购买或挖矿取得的,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持有婚后未交易的,仍属个人财产。交易平台流水、钱包地址、私钥备份可作为证据。
3.4 保险金:保费来源与受益人指定
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投保且婚后未缴纳保费的,仍属个人财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若受益人指定为配偶,属于共同财产;若指定为子女或父母,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
四、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转化边界
4.1 自然增值与投资增值
婚前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属于自然增值,仍归个人;婚后装修、出租、经营所得租金或增值,属于共同财产。
4.2 孳息与投资所得
婚前存款利息、婚前股票分红,若婚后未再投入经营管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频繁买卖、追加投入的,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4.3 混同与赠与
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工资存入同一账户且无法区分的,推定为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或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视为赠与,共同财产。
五、债务并存: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识别
5.1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5.2 个人债务的排除情形
婚前所负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5.3 债务与财产分割的联动
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无需承担。
六、证据体系:举证责任与证据形式
6.1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需证明财产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需证明属于法定个人财产或约定个人财产。
6.2 证据形式
书证: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物证:房产证、股权证书、保险单;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流水、证券账户对账单;证人证言:父母出资时的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6.3 电子数据取证技巧
保存原始载体(手机、电脑)、截图应包含对方昵称、金额、时间、交易备注;公证取证或区块链存证可增强证明力。
七、分割规则:协议优先与判决兜底
7.1 协议分割
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比例、折价补偿、分期支付等,协议经签字即生效,无需公证。但涉及房产过户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7.2 判决分割原则
法院按照“均等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7.3 折价补偿与拍卖变现
房产、股权等不宜分割的财产,可归一方所有,由该方按评估价补偿对方;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可拍卖后分割价款。
八、特殊情形处理
8.1 夫妻公司股权分割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判决按份共有;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的,按评估价补偿;双方均不主张股权的,可拍卖或对外转让。
8.2 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
涉及政策性住房的,需征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未满五年的,可能无法上市交易,法院可判决居住使用权或待具备条件后另行分割。
8.3 农村宅基地房屋
宅基地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法院一般判决居住使用权,不判决所有权分割;如已拆迁,可分割拆迁补偿款。
九、2025年新趋势:数字资产与跨境财产
9.1 数字人民币与虚拟资产
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以“实名认证+密钥控制”为权属标志,婚后取得的属于共同财产;境外虚拟货币需通过司法协助或第三方审计确定价值。
9.2 跨境股票与信托
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离岸信托受益权,需经当地公证、认证,国内法院可判决分割或折价补偿。
9.3 区块链存证与智能合约
夫妻可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签订财产协议,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分配,减少争议。
十、典型案例精解
案例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甲婚前购房,婚后添加配偶乙为共有人,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甲补偿乙30%折价款,考虑婚姻年限较短、无子女。
案例二:期权行权收益分割
丙婚前取得公司期权,婚后行权获利500万元,法院认定行权价与市价差额300万元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案例三:保险受益人指定
丁投保人身险,受益人指定为母亲,丁去世后保险金300万元归母亲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1.1 婚前财产协议
明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婚后收益归属、债务承担方式,可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法律效力。
11.2 财产台账制度
建立家庭财产台账,记录大额资产来源、出资比例、登记情况,减少争议。
11.3 定期对账与证据保存
定期打印银行流水、证券对账单,保存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必要时公证或区块链存证。
十二、结语:认定是起点,分割是终点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既是婚姻家事案件的起点,也是离婚分割的终点。随着数字资产、跨境投资、股权激励等新型财产形态不断涌现,传统的“取得时间+登记外观”模式已难以满足复杂需求。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先行”意识,善用财产协议、台账管理、电子存证等工具,在婚姻缔结、存续、解除各阶段提前布局。若涉及高额资产、公司股权、境外财产,建议及时寻求专业苏州婚姻律师事务所支持,通过法律方案实现财产明晰、风险可控、分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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