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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姑苏区取保候审律师】非法拘禁罪判多少年
来源:苏州非法拘禁罪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10-09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每个省市的公检法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量刑细则,因此我们在咨询非法拘禁量刑的问题上,一定要结合办案机关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地区不同,量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下面就由苏州取保候审律师来解读适用于江苏省的非法拘禁量刑规定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死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苏州取保候审律师专业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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