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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吴中区靠谱的刑事案件律师】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来源:吴中区靠谱的刑事案件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10-04

  近期有苏州市吴中区的朋友来电咨询故意伤害罪要判多少年。其实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全国各个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都联合制定了具体的细化量刑规则,但要特别提醒犯罪嫌疑人亲友注意的是各个省市的量刑都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就由苏州吴中区专业办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律师来介绍一下江苏省关于故意务害罪的量刑规定。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吴中区靠谱的刑事案件律师专业办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辩护,若需进一步详细咨询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进行预约,联系电话:1381260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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