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犯罪中“欺骗手段”认定标准
来源:苏州高新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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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手段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重要条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从而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刑法上的“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实施的对信贷资金发放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在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担保物、贷款使用等关键事实方面提供的虚假陈述或材料,能否足以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申请贷款时,对提供的关键事实材料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或者一般的欺骗行为,但通过自有财物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即使在使用贷款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情况恶化、突发情况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通过担保偿还本金及其利息的,一般也不宜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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