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贷款犯罪活动中“骗取数额”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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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的“骗取数额”仅指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及持续“借新还旧”情形下的多次数额;“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限定为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且应扣除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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