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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解析: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谁来承担
来源: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作者: 损害赔偿律师

一、问题提出:货损责任为何成诉争焦点

公路、铁路、海运、空运高度发达的今天,货物在途时间大幅缩短,但震动、潮湿、装卸意外仍难完全避免。一旦损坏,货主首要追问便是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谁来承担。司法大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运输合同纠纷中,约百分之六十八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由于运输环节多、证据易灭失,当事人往往陷入"各自陈述、缺乏书证"的困境。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在办案中总结,只有厘清法定归责原则、固定关键证据、合理计算损失,才能高效维权并降低诉讼成本。本文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线,结合典型案例,对货损责任承担问题作系统梳理。

二、规范梳理:民法典对货损责任的基本立场

(一)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严格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失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模式,即货主只需证明货物在接收时完好、交付时损坏,承运人若主张免责,必须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第六百零六条至第六百零八条:风险转移节点

当运输合同同时具有买卖合同属性时,货损风险以"交付承运人"为界: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反之,若出卖人仅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而未确定具体交付地点,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受人。需要强调的是,风险转移仅解决"买受人是否仍需支付价款"的问题,并不免除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买受人可在支付价款后向承运人索赔。

(三)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额度或计算方法;没有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为赔偿范围提供了"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双轨路径。

三、归责逻辑: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四步判断

(一)第一步:查明货损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

多式联运下,货损可能发生在公路、铁路、海运、航空中的任一环节。应先通过运单、舱单、铁路小票、装卸记录等证据锁定具体区段,为后续责任主体认定奠定基础。

(二)第二步:识别合同类型与责任性质

1.单一运输合同:由缔约承运人对外承担完整责任;2.多式联运合同:缔约承运人对全程负责,损失区段明确的,缔约承运人可向区段承运人追偿;3.买卖合同框架下的运输:出卖人、买受人、承运人三方关系并存,需区分"风险转移"与"责任承担"两个层面。

(三)第三步:审查承运人是否完成举证责任

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就以下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不可抗力事实、货物固有缺陷或自然特性、托运人包装或标识过错、收货人迟延受领等。仅以"运输途中"概括表述,不足以完成举证。

(四)第四步:核算损失并扣减扩大损失部分

货主对损失扩大负有过错的,如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减损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检验并通知,法院可酌情减轻承运人赔偿金额。

四、举证指引:货主与承运人如何固定证据

(一)货主视角

1.交付环节:拍摄装车前后货物外观、包装标识、件数重量,并取得承运人签署的交接单;2.到货环节:当场拆检并录制视频,邀请物流园区管理方或公证机构见证,制作详尽的《货损清单》;3.价值证明:保留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水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价格评估;4.通知义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并留存快递底单、邮件回执。

(二)承运人视角

1.免责证据:收集气象证明、海事报告、铁路事故记录等,证明不可抗力;2.货物固有缺陷证据:邀请检验机构对易腐、易碎、易锈货物进行取样封存;3.托运人过错证据:保留托运人提供的虚假货物品名、重量、性质说明,以及包装照片;4.限额赔偿证据:提供运单背面条款、托运人签字确认的限额声明,证明已就限额赔偿尽提示义务。

五、常见抗辩:司法实践对免责事由的审查尺度

(一)不可抗力

法院对"不可抗力"采严格审查标准,要求承运人证明:1.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2.货损与不可抗力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承运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例如,台风虽属自然灾害,但若承运人未按应急预案选择避风港口,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二)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适用于液体蒸发、粮食呼吸、生鲜自腐等情形,但承运人需证明已按照货物特性配备温控、通风、防潮设备,否则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三)托运人包装不当

若托运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包装材料、未在外包装标明重心、易碎、向上等储运指示,法院通常酌情减轻承运人责任,但承运人明知包装不合格仍接受承运的,不得主张免责。

(四)限额赔偿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赔偿限额,但承运人须举证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否则条款无效。实践中,法院通常从"字体加粗、单独签字、收费区分"三个维度审查提示义务的履行程度。

案例1:A省B市精密设备运输案

案情:托运人将价值300万元的光刻机交由承运人自上海运至西部高新区。设备到货后发现减震气囊破裂,机台位移。承运人辩称路途遥远、震动不可避免,属合理损耗。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承运人未按照《精密仪器运输规范》采用气垫车、恒速行驶,亦未在装载前要求托运人签署"震动免责"声明,故合理损耗抗辩不成立,判令承运人按市场价值赔偿300万元并承担评估费。

案例2:C省D市冷链运输案

案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冷冻牛肉,途中制冷机故障,车厢温度升至8℃,货物全部腐坏。承运人主张货物本身含菌量高,属自然性质。

判决要点:法院委托检验机构对同批次留样检测,结果显示菌落总数符合国家标准,腐坏原因系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未能提供制冷设备日常维护记录,亦未在故障发生后及时就近维修,免责事由不成立,被判赔偿货款120万元。

六、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限额计算

(一)直接损失

包括货物本身价值、关税、增值税、已支付的运费、装卸费、检疫费等必要支出。若货物部分损坏,可按损坏比例折算;若全损,以到达目的地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可采纳成本加利润法或评估报告。

(二)间接损失

包括停产损失、转售利润差、违约金、客户索赔等。法院通常要求货主证明:1.损失与货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2.损失金额可合理预见;3.货主已尽减损义务。对举证要求较高,实践中支持比例较低。

(三)赔偿限额

国际海运、航空运输多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特别限额,如海事赔偿限额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国内公路运输若无特别法,则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允许当事人约定限额,但不得显失公平。

七、特殊场景:多式联运、快递、在途买卖的责任分配

(一)多式联运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向该区段承运人追偿。货主只需向缔约承运人索赔,无需分别起诉各区段承运人,降低了维权成本。

(二)快递服务

快递运单通常载明限额赔偿条款,若快递员未就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或托运人已声明价值并交纳额外保费,则限额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按声明价值赔偿。

(三)在途买卖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但货损索赔权仍由出卖人行使,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索赔权一并转让。买受人欲直接向承运人索赔,应取得出卖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

八、争议解决:调解、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一)调解

适用于损失金额较小、证据充分、责任清晰的案件,可由交通委员会、物流协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周期短、成本低,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司法确认。

(二)仲裁

运输合同常载有仲裁条款,仲裁裁决一裁终局,执行效率高,但费用相对较高,且无法追加第三人,对多式联运案件可能不利。

(三)诉讼

法院可依法追加区段承运人、保险人等第三人,全面查清事实;对限额条款、免责条款可行使司法审查权,保障货主合法权益。缺点是周期较长,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二审三个月。

九、律师建议:货主与承运人的合规要点

(一)货主侧

1.签署书面运输合同,明确赔偿标准、限额、通知期限;2.如实申报货物品名、性质、价值,必要时购买额外保险;3.交付前拍照留证,到货后及时检验并书面通知;4.对高价值货物,优先选择保价运输或投保货运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承运人侧

1.制定标准化运单,对免责条款、限额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单独签字栏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2.建立车辆动态监控与温湿度记录系统,为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抗辩留存客观数据;3.加强司机培训,对易碎、危险品、冷链货物配备专用车辆与防护设备;4.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将赔偿风险分散给保险机构。

十、结语:让法律成为物流效率的助推器

运输环节中的货损风险无法绝对避免,但可以通过清晰的合同约定、规范的证据管理与合理的保险安排,将损失降低。对货主而言,与其事后为赔偿焦头烂额,不如事前花十分钟阅读运单条款、拍照留证;对承运人而言,与其为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争执不下,不如把提示义务做到极致,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借助苏州损害赔偿律师的专业指引,把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谁来承担这一高频疑问转化为标准化流程,才能真正实现"货畅其流、责归其主"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零六条至第六百零八条、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等现行有效条文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咨询,可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苏州损害赔偿律师服务。文章版权归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