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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详解:保险代位追偿什么意思与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作者: 损害赔偿律师

引言:代位追偿为何成为损害赔偿后半场的主角

在苏州损害赔偿律师的实务清单里,帮助客户拿到赔款只是上半场,如何让责任方最终买单才是下半场。当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常会听到当事人问:保险代位追偿什么意思?为何保险公司赔了我之后还能向对方要钱?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为核心,结合2025年仍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回答事故当事人、被保险人、侵权人普遍关心的十大疑问,帮助各方在合法、理性、不炒作的前提下,厘清权利边界,完成举证、抗辩、执行全流程。

一、规范溯源:保险代位追偿的制度画像

1 条文原文与立法目的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让终局责任人买单,同时降低社会整体保费水平。

2 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衔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确立了一般代位权规则,保险代位系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保险代位权仅要求“保险人已赔付”,无需被保险人怠于行权,亦无需诉讼通知,与民事代位权存在明显差异。

二、构成要件:保险人启动追偿的三步审查

1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损害

第三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对保险标的负侵权或违约责任。若事故系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自身过错,则不产生代位权。

2 保险人已实际支付保险金

支付凭证包括银行回单、赔款计算书、被保险人签署的赔偿协议。仅达成赔付协议但未付款,代位权尚未成立。

3 追偿金额以已赔付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实际赔付范围内主张,不能就未赔付部分或精神损害抚慰金向第三者追偿。

案例:A省B市法院(2023)B民终78号。C驾驶小客车追尾D公司货车,交警认定C全责。D公司向其保险公司E申请车损险理赔,E公司赔付12万元后,向C及其交强险、商业险公司F提起代位追偿。C抗辩称E公司定损过高,法院认为E公司提交公估报告、维修发票、转账凭证,已完成举证,判令F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E公司12万元。该案提示:保险人只需证明赔付事实与金额合理性,无需重新鉴定车损。

三、权利边界:哪些险种可以行使代位权

1 财产险全域适用

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运险、工程险等。人身险不适用,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无法量化追偿。

2 交强险的特殊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就人身损害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财产损失部分先行赔付后亦可代位。

3 代位权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未获赔部分

若被保险人损失15万元,保险人仅赔付10万元,被保险人就剩余5万元仍可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不得就该5万元主张代位。

四、行使流程:从内部通知到外部诉讼

1 赔付时签署权益转让书

权益转让书应载明转让金额、转让对象、第三者的基本信息,并明确“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若未签署,保险人仍可依法律规定自动取得,但诉讼中需额外举证。

2 诉前催告与证据固定

保险人应在赔付后30日内向第三者发送《代位追偿通知书》,附带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维修发票、转账回单。第三者拒收或逾期未答复,可作为后续诉讼中“怠于履行”的证据。

3 诉讼主体的列明

原告为保险公司;被告一为侵权人,被告二为侵权人的交强险公司,被告三为侵权人的商业险公司。案由统一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五、第三者抗辩:常见理由与法院态度

1 定损金额过高

第三者需提交重新评估报告或市场询价证据,若仅口头质疑,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2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

该抗辩仅适用于保险合同争议,代位追偿系法定权利,不受保险条款约束。

3 被保险人已放弃索赔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保险金或要求返还。若放弃行为发生在赔付前,保险人可拒赔;发生在赔付后,不影响代位权。

案例:C省D市法院(2022)D民终234号。E公司仓库因F公司施工起火,E公司获保险公司G赔付200万元后,G向F代位追偿。F抗辩称E公司已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免除100万元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和解协议签署于G赔付之后,且未经G同意,判令F全额支付200万元。该案提示: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不得对抗保险人代位权。

六、刑民交叉:故意纵火与重大过失的追偿限制

1 故意造成事故

若第三者故意纵火、故意碰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人身损害后有权追偿,但商业险条款通常将“故意”列为免责,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车损险后再向致害人全额追偿。

2 重大过失与普通过失

司法实践对“重大过失”不设限额,普通过失亦可追偿。只有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存在故意串通骗保时,保险公司才丧失代位权。

七、执行阶段:代位追偿债权的实现路径

1 财产查控顺序

法院先查控侵权人名下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再查控其保险公司账户。若侵权人投保充足,执行对象为其保险公司,执行周期通常不超过三个月。

2 代位权与重复查封的避免

若被保险人已就未获赔部分起诉第三者,法院应避免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可按比例分配。

3 破产场景中的代位债权

第三者进入破产程序,保险人可凭生效判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普通债权顺序受偿,但不能优先于被保险人。

八、特殊场景:物上代位与委付制度

1 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全部毁损,保险人赔付后取得残值所有权,可出售残值回收部分成本,但不得就残值价值向第三者再次追偿。

2 海上保险委付

船舶失踪或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签发委付书,保险人接受后取得船舶全部权利,可向碰撞对方追偿全部赔款。

九、常见疑问答疑

1 被保险人未报案,保险人能否拒赔后追偿?

若保险条款约定“未及时报案免赔”,保险人可依据合同拒赔,代位权尚未产生;若保险人已赔付,则代位权成立,第三者不得以未报案抗辩。

2 代位追偿是否影响次年保费优惠?

被保险人如无责,保费不因代位追偿而上涨;若被保险人对事故负部分责任,其自身保费仍可能上调。

3 第三者无力偿还,保险人能否向被保险人追回?

除非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代位权不能实现,否则保险人不能逆向追偿。

4 代位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自保险人实际赔付之日起算,适用三年普通时效,但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原有的时效期间。

十、文书示范:代位追偿起诉状

(以下文字仅为格式示范,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修改)

原告:G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中心支公司,住所地:A省B市C区D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23456789P。

被告一:J,男,1985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A省B市C区E路99号。

被告二:K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省分公司,住所地:A省B市C区F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987654321Q。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代位追偿款人民币15万元;

2. 判令被告一对保险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日,被告一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在B市C区G路与原告被保险人L驾驶的浙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L车辆受损。经B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L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L赔付15万元,L签署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二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G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中心支公司(盖章)

2025年9月1日

结语:让终局责任人买单,让保费回归合理

通过本文的系统梳理,相信读者已对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如何在实务中解释并运用“保险代位追偿什么意思”有了全景式认知。对保险人而言,代位追偿是降低赔付成本、稳定保费费率的法定权利;对第三者而言,终局责任并未因“对方有保险”而消失;对被保险人而言,配合代位是获得全额赔付后应尽的法定义务。愿每一次事故都能在代位制度的框架内实现“谁犯错谁买单”,让损害赔偿回归公平,让保险资金运行更安全、更高效。

本文由苏州损害赔偿律师专业法律研究团队根据现行有效法规原创撰写,版权归苏州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