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出借人能否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
来源:苏州吴中区民间借贷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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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保证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对借款人的起诉。但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能否定出借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出借人对保证人的起诉不应予以裁定驳回。对该案件是否中止诉讼,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即该案的基本案件事实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对于此类涉嫌犯罪或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里应注意,借款人行为虽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但其与出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相应地,担保合同的效力应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和其本身是否符合效力要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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