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仅凭汇款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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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借款合同等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证据,即视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故对于被告未到庭亦未抗辩的,视为被告放弃其抗辩权利。原则上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同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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