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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律师咨询:年终奖是必须发的吗?
来源:年终奖是必须发的吗 作者: 苏州劳动律师咨询

一、年底“红包”变“迷盒”

  “全年绩效A,离职提前一个月,公司一句‘不在册不享受’就把年终奖抹了?”“部门全员都有,唯独漏了我,理由是‘领导印象分低’,这合理吗?”每年腊月,社交平台上关于年终奖的吐槽层出不穷。面对“有约定却不发”“同工不同酬”“离职后被剔除”等乱象,越来越多的员工选择向苏州劳动律师咨询求助,核心疑问只有一个——年终奖是必须发的吗?法律给出的答案并非简单“是”或“否”,而是取决于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发放条件与举证能力的多重叠加。

二、法律性质:年终奖属于工资吗?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将奖金列入工资总额六个组成部分之一,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一旦符合约定条件,即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3 2025年度暂无新法律出台,现有规则继续有效。

三、发放原则:有约定必履行,无约定看制度

1 劳动合同明确记载

  若合同约定“年终发放两个月固定工资”或“按净利润5%计提奖金”,则用人单位必须依约兑现,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取消,除非符合法定程序变更合同。

2 规章制度载明发放规则

  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年终奖办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制度规定“年度绩效考核B级以上发放一个月工资”,员工考核达标即可主张。

3 无约定亦无制度

  法律不强制企业必须设立年终奖,若既无合同约定也无制度规定,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员工主张缺乏依据。

四、离职情形:提前走人还能分“蛋糕”吗?

1 发放条件已成就

  绩效考核结果已确定、财务数据已锁定,员工随后离职,视为奖金对应劳动已提供,企业应按比例或全额支付。

2 “年末在职”条款的效力

  规章制度载明“发放当日不在职不享受”,该条款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一般被认定为有效,但企业需证明员工知晓该规定。

3 违法解除导致离职

  企业未缴社保、拖欠工资迫使员工辞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能满足“年末在职”系企业过错所致,可要求年终奖赔偿。

五、同工同酬:别人都有,我能没有?

  同一岗位、同等绩效、相同出勤,若企业无正当理由差别发放,员工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主张同工同酬。但企业基于资历、贡献、考核评分作出的合理差距,不视为歧视。

六、举证指引:如何让奖金“看得见”

  1 劳动合同、薪酬确认书:证明固定年终奖或计算方式。
  2 规章制度及公示记录:职工大会签到表、OA系统公告、员工手册签收页。
  3 往年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个税APP收入明细,证明发放惯例。
  4 绩效考核结果:邮件、系统截图、考核表,证明已达发放条件。
  5 离职交接单:注明“年终奖未结”或“绩效已确认”,防止企业事后否认。

七、常见抗辩:企业的“五张牌”与破解

1 经营亏损

  若合同或制度未将盈利作为发放前提,企业不能以亏损为由拒发;若明确约定“公司盈利才发放”,员工需举证企业实际盈利。

2 考核不合格

  企业应出示经员工确认的考核表、评分依据;单方事后补录且无员工签字,仲裁委一般不予采信。

3 发放权在股东会

  内部流程不能对抗员工,股东会未审批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得作为拖欠奖金的免责事由。

4 口头承诺无效

  录音、微信、邮件可佐证口头承诺存在,企业否认的需提交反证;高管代表公司作出的承诺,视为职务行为。

5 红包性质随意发

  金额固定、面向全员、每年重复发放的“红包”实为年终奖,企业随意取消涉嫌违约。

八、典型案例:裁判者如何分“红包”

  案例一: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双薪”,公司因员工提前一个月离职拒发。仲裁委认为:双薪性质为固定工资,与离职时间无关,裁决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

  案例二:规章制度规定“发放当日需在职”,员工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次年1月15日发放年终奖。法院认为:员工合同期满自然终止,非主动离职,且考核已完成,公司应支付年终奖。

  案例三:公司未在制度中设定考核方案,年底以“业绩不佳”为由全员取消年终奖。员工提交前两年发放记录及同地区同行业惯例,仲裁委裁决:公司无合理依据取消已形成的惯例,应补发奖金。

九、时效与管辖:奖金争议如何维权

  1 仲裁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拖欠劳动报酬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年终奖争议具有管辖权。
  3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规建议:企业如何制定“不掉坑”的奖金制度

  1 书面化:将发放范围、条件、标准、时间写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避免口头承诺。
  2 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 合理差别:基于考核结果、岗位价值、出勤天数设置差别,避免“一刀切”或“拍脑袋”。
  4 留痕管理:考核表、发放清单、员工确认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以备争议时举证。
  5 离职结算:在离职交接单中明确奖金是否已结清,双方签字确认,减少事后纠纷。

十一、趋势展望:从“自主”到“自治”的年终奖治理

  1 集体合同:工会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将年终奖纳入集体合同,明确最低发放比例与增长机制,减少个体争议。
  2 透明化工具:企业利用内部系统公开考核指标、评分结果、奖金算法,让员工“看得见、算得出、拿得到”。
  3 惩戒与激励并重:对恶意拖欠年终奖的企业,纳入劳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发放规范、员工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税收优惠。

十二、结语:让年终奖回归“约定”与“公平”

  年终奖不是“鸡肋”,也不是“恩赐”,而是劳动者一年辛勤付出的对价。回答年终奖是必须发的吗,既要审视有无书面约定,也要考察企业惯例与公平原则;既要尊重用人单位分配自主权,也要防止其以“红包”之名逃避工资义务。面对奖金争议,劳动者应提高证据意识,企业应完善制度流程,双方共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当您遭遇年终奖被无故取消、差别对待或离职剔除时,记得及时通过苏州劳动律师咨询获取专业支持,用法律为自己的“年终红包”上锁,让每一份辛勤都能在阳光下兑现。

本文由苏州劳动律师咨询专业法律研究团队撰写,旨在公益普法,版权归原创方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禁止删减、歪曲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