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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法律咨询: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劳动法律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苏州工业园区网友咨询劳动法相关问题: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的问题一直未有明确。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除外。另外,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咨询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广场A座8楼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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