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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咨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九条裁判规则
来源:苏州园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14

  苏州园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咨询归纳总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九条裁判规则,事关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建议网友有空的时候可以阅读一下。
  一 、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对象、劳动者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业务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
  二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后安排参加学习培训,参加学习培训之日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
  三、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持招聘登记表、工作牌、考勤表、制服、工资表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结合上述证据的形成、来源、占有等因素,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做出认定。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与其招用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车辆挂靠情形下,该组织或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以及挂靠人聘用的驾驶员一般应认定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上述情形下的劳动者、驾驶员请求确认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矿山企业、车辆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发包单位与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主张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七 、单位、劳动者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设备、知识自担经营风险,不受单位的直接安排、约束、支配,所从事的工作或任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可以认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完成工作或任务引发的纠纷,告知当事人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八、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九、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劳动的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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