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免费热线】员工考勤记录由谁举证
来源:苏州律师咨询免费热线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苏州律师咨询免费热线】员工考勤记录由谁举证
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两年为限分配举证责任。但实际中劳动者往往能拿出远不止两年的考勤或工资单,会裁决出天价加班工资。故对于加班工资时效或举证等如何适用?
一、加班工资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超过两年的证据没有保存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不应把时效问题与这里规定的两年混淆。
三、关于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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