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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2021年苏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及方法
来源:苏州劳动法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我们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有权获得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加班费,那么大家知道2021年苏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及方法吗,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正确计算加班费,苏州劳动法专业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1、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2、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3、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否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等方面。
  4、对于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间应扣除劳动者中间必要的休息、用餐时间且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应予以支持。
  二、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但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处理,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他符合不定时工作岗位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三、计件工资中,用人单位确定合理劳动定额标准或者保底工资可折算为合理定额标准的,且超过定额部分的单位计件报酬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内计件报酬标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出差任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
  以上就是苏州劳动法专业律师为大家分享的2021年苏州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及方法,现在大家知道法律上对劳动者上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希望这篇文章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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