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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转包、分包、挂靠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苏州劳动合同法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苏州劳动合同法律师观点: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持招聘登记表、工作牌、考勤表、制服、工资表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结合上述证据的形成、来源、占有等因素,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对象、劳动者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业务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并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车辆挂靠情形下,该组织或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以及挂靠人聘用的驾驶员一般应认定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上述情形下的劳动者、驾驶员请求确认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矿山企业、车辆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发包单位与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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