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苏州相城区劳动仲裁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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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其制定程序、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公示进行审查。
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认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或者将规章制度草案征求全体职工意见的,可以认定为规章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规章制度的公示,应当以是否告知劳动者、是否为劳动者所知晓为标准进行判断。用人单位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规章制度内容的,如张贴公告、组织学习、发放员工手册、在计算机网络平台公开等,即可认定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改内容通过有效的公示方式劳动者向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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