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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
苏州市住建局等八部门出台《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来源:苏州房产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14

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1〕22号
  各市、区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资规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等级开发;强制交付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的房屋;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新建商品房分销机构哄抬佣金、“小蜜蜂”式堵门拉客、恶意返佣撬客;网络平台和自媒体等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渲染成交案例、炒作局部区域市场行情;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臆测调控政策走向或趋势误导市场走势;夸大负面报道进行有偿新闻。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
  各市、区住建部门要根据本次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系当前正在开展的“学党史、为群众办实事”、“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物业服务乱收费整治、行业“双随机”检查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整治规范工作,动员宣传,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同时建立各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并按要求将实施方案等报市住建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9月)
  (1)自查自纠(2021年10月-2021年12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按要求填写《自查自纠情况表》,及时报各地专项工作机构。
  (2)检查整改(2022年1月-2022年9月)
  各地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并建立台账资料,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2024年7月底)
  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整治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实施“回头看”,聚焦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持之以恒狠抓落实,做好整改督查工作,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等,进一步巩固整治行动的效果,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四、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地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三)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为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市住建局成立市级专班,各部门要明确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依责依规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
  公安部门: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
  税务部门: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金融监管部门: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
  网信部门:根据问题线索和整治清单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地区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等,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职尽责。各地要高度重视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要各自成立整治专班,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依法整治。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度、季度报送整治工作进展、解决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以及整治成效等情况。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从严查处,强化监督问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得区域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得区域,约谈问责。
  (四)标本兼治,落实长效管理。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开发企业和相关银行的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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