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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顾山镇法律咨询网:关于购房意向金、预约合同(订购书、认购书、)的五条裁判规则
来源:江阴市顾山镇法律咨询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订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江阴市顾山镇法律咨询网刘逢欣律师团队常年为顾山镇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刘律师系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州市法律援助名优律师、第五届苏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苏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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