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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
建筑物共有部分危及业主利益,业主能否起诉物业公司和业委会?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物业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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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一般涉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未同意维修或使用维修基金的,法院一般应追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为被告,但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日常修缮、涉及紧急维修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物业合同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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