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1-11
本文由虎丘区房产专业律师转载自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改善高新区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提升农房规划建设水平,加强政策保障,特制订《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一是农房整体老旧。高新区自2002年“两区合并”以来,农房建设基本停滞,农房房龄普遍在30至40年。二是农房建设标准参差不齐。客观上高新区经过多次区划调整,各区域宅基地标准及建房标准各不相同,各板块原农房建设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农房建设需求激增。近年来村民建房意愿强烈,但其诉求各式各样。
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拟通过规范设计施工、落实管理责任,来保障农房规划建设的有序开展。
二、制定过程
根据《苏州高新区乡村规划指导意见》所明确的76个规划保留村庄(实际为72个),作为高新区农房建设的实施范围。根据规划保留村内农房排摸情况,规划保留村内共计农户3800多户。组织资规分局、城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板块赴吴中区、昆山调研学习农房建设先进经验。组织职能部门及各板块召开10余次专题会议,共同商讨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事宜。组织10次专题座谈会,邀请规划保留村村民代表参加,充分征求民意。先后七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板块意见,最终形成本指导意见。
同时为充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利益,本指导意见纳入2019年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前期开展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农房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审批,规范操作,先拆违拆旧后才可建新,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核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充分考虑区域自然禀赋,彰显风貌特色。
(二)审批管理。
1.规划管理。加强农房规划管理,加快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编制,严守农房规划底线。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用地保障。规范农房规划及设计管理,对于宅基地面积、层数和檐口高度都做了规定(宅基地面积135平方米或200平方米,为二层建筑,不得建造地下室,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8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0.7米)。统一编制农房建设方案图集和通用施工图集,免费供申请人选用。
2.施工管理。申请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建人”)施工。申请人及承建人应主动接受镇(街道)的监督管理,加强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申请人建房时,必须将农房生活污水管道接入村庄污水管网; 承建人必须严格遵守由住建部门专门编制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3.流程管理。村民在宅基地上要求实施建房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镇(街道)建管所复审、镇(街道)审批,结果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资规分局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街道)建管所负责核发《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资规分局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镇(街道)应严格规范农房建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
四、责任分工
(一)申请人建房应遵守相关规划,并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二)区级部门职责。成立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高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镇(街道)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基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协调职能部门加强对镇(街道)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进行镇(街道)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考核。
(三)镇(街道)职责。成立本级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镇(街道)是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辖区内农房规划建设进行统一管理。
(四)村(社区)职责,村(社区)在镇(街道)的指导下,聘请专业监理人员,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劝阻并及时制止,并向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报告。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区级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做好全区农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农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二)健全管理制度。镇(街道)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党工委、管委会将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年度考核,督促职能部门及镇(街道)各司其职,严格执法,保障农房规划建设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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