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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
深度解读《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1-11

  本文由苏州虎丘区房产律师转载自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网站
       一、制定背景
  2011年10月,我区出台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苏高新办〔2011〕2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我区公租房建设,有效解决了我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公租房政策不断变化,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为适应公租房当前发展需要,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征求区内各相关部门、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高新区自身的特点,制定此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和房源、
  租赁补贴资金筹集、保障对象、保障形式和标准、申请和审核、租赁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1、公租房保障范围
  在公租房原有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础上,重点向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管理行业住房困难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延伸,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进一步扩大我区公租房保障覆盖范围。
  2、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1)进一步强化公租房的日常管理。
  区筹集的公租房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资格和分配管理;镇(街道)筹集的公租房由镇(街道)负责资格和分配管理;各级筹集的公租房日常监管工作由区住建部门与镇(街道)根据权限分级负责,进一步压实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2)建立公租房使用管理统筹机制。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各属地政府,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提供制度性保障。
  3、财政扶持
  按照公益性项目的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租房项目,在建设期实行贴息补贴政策,运营期内实行运营补贴政策,保证公租房作为公益性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4、保障对象与保障形式
  (1)对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和保障形式进行调整并细化。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公租房保障形式调整为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形式调整为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2)扩大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将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行业的住房困难人员作为重点保障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范围向我区有稳定就业的非户籍居民群体进一步延伸。
  (3)新增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租赁补贴保障形式。新就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公共管理行业住房困难人员实行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对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采取多元化的公租房保障措施。
  5、公租房轮候时限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时间分别不超过3年和5年,轮候期间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确保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6、监督管理与信息化
  (1)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承租人、用人单位以及营运管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权责义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2)提高公租房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与住建部联网的全区统一的公租房信息平台,实现公租房建设筹集、分配、租金定价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区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本文关键词: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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