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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来源: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知名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9-06

  本文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知名律师推荐阅读。
  一、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并重。
       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
       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三、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
       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要准确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把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四、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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