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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车辆从事网约车为由对保险事故予以拒赔?
来源:苏州网约车保险理赔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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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以自用车辆向保险人投保后从事网约车活动,应认定为变更了车辆的实际用途,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投保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网约车保险理赔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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