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或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苏州吴中区知名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7-19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知名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生产经营或者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知名离婚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