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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苏州法律咨询律师之离婚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苏州法律咨询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3-27

       我们知道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即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也会因诉讼标的、当事人身份情况、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今天苏州法律咨询律师就和大家来介绍一下关于离婚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的相关知识。
       苏州法律咨询律师首先介绍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诉讼的原则性规定,我国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接下来苏州法律咨询律师着重讲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别规定。
       一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非军人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受理。

       二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四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五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就是苏州法律咨询律师关于离婚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的相关介绍,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咨询的,欢迎大家直接致电苏州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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