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破产清算律师:公司债权人请求清算组成员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姑苏区破产清算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12
因不当清算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清算组成员或股东未依规定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其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时,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二、时效抗辩的举证责任在于清算义务人,即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
三、应考虑债权人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对债务人公司的存续状况的合理注意义务。实践中,可参照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的做法,酌定债权人至少两年应查询一次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登记。
四、之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当清算责任未作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影响等。在实践中,如对于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清算,而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以作出终结清算的裁定为起算点;对于已发生解散事由而怠于清算的公司,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债务人公司未在法定期间(15日)内自行组成清算组之后作为起算点;对于债务人公司经不当清算已注销的,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存续状况的合理注意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迟不应晚于债务人公司注销后4年,具体结合相关事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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