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否则,股东即使通过法院确认了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仅凭会计账簿也很难判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当,股东知情权事实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凡是能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的会计账簿及相应原始凭证都应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除非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才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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