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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卖方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来源:苏州虎丘区买卖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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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当事人事后对付款期限未达成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无法确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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