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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就已认缴但未到期部分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苏州虎丘区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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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此种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一种承诺。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公司实有资产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时),为平衡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有证据证明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情形下,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补充责任。另外,此时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在破产程序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也需要加速到期。此规定亦可反推上述意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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