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争议律师解惑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苏州劳动争议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19
苏州劳动争议律师解惑加班事实的证明问题
一、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应当区分制度性加班和临时性加班等不同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制度性加班,在相对固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时间表框架内,依据轮班工作制度,劳动者证明出勤,即已证明日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存在的加班事实;临时性加班的劳动者,其日常工作时间表符合国家标准工时制,必须以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事实。
二、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掌握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特定岗位人员的除外。
苏州劳动争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