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有关时效、程序是否中止?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推荐 作者:苏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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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系确认、疑似感染者或其他被隔离、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不能参加民事诉讼的,中止诉讼;因疫情影响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诉讼时效中止。特别提示,由于法律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故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请求权,以免发生因诉讼时效超过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疫情防控期间若需提起行政诉讼的,疫情耽误期间不计入起诉期限,该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诉讼,待疫情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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