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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苏州高新区知名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苏州高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提高全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依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7〕133号)、《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9〕57号)、《苏州高新区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苏高新管〔2018〕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区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共享开放、维护更新、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信息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地理信息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特殊地物、测量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包括资源规划、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城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事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地理信息资源。
  第四条  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共享开放、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规范监管与广泛应用、公共服务与产业促进相结合,创新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和应用技术,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水平。
  第五条 苏州高新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委(区大数据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部门、各板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
  第二章  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条  苏州高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基于统一基础地理空间参考,以高精度的电子地图和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为数据本底,整合、关联和分层叠加资源规划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以及城管、经发、生态环境等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形成综合集成与展示,是全面展示全区地理信息资源的“电子沙盘”。
  第七条  苏州高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是管理高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全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线上申请和使用的关键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高新区地理信息电子底图、地理信息库和管理平台。
  地理信息电子底图(简称“一张图”)是全区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底图,区内各部门、各板块涉及到电子地图或地理信息相关的应用,应复用“一张图”资源,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相关应用应逐步替换使用全区统一的“一张图”。
  地理信息库是“一张图”数据资源的后备支撑。
  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地理信息资源线上采集、更新、审批、使用。管理平台采用了域认证、地图水印等安全技术手段,为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安全管理保驾护航。
  第八条  区经发委(区大数据局)负责指导和推进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与更新
  第九条  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归集,应当遵守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归集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科学,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采集,由区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更新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框架相关信息,共同保障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权威性和现势性;专题地理信息资源采集,由区教育局、住建局、城管局、城乡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保局、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更新各自领域的专题地理信息资源。相关部门应当在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资源在线归集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统一管理。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
  第四章  地理信息资源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它部门采集的地理信息资源的,应当通过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数据采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统一通过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服务接口方式获取。地理信息资源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三条  建立疑义、错误地理信息资源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地理信息资源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资源归集到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电脑端和移动端两种服务方式:电脑端地理信息服务在政务网络环境下提供使用,移动端地理信息服务在通讯运营商网络环境下提供使用。
  第五章  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和结果通报机制。区经发委(区大数据局)负责督促检查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统筹建立区级地理信息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地理信息资源共享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区级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经发委(区大数据局)通知限期整改,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区经发委(区大数据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管委会:
  (一)未按要求编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共享资源;
  (三)无故不受理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地理信息资源和本单位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资源或提供的资源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资源用于申请用途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资源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委(区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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