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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来源:苏州房产律师 作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

联动机制的若干意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各区管理部:

  为深入落实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以及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就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住房公积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点对点”

  司法网络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是否已被冻结、是否可以冻结等信息。

  (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采用线下查询方式,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或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采用线下查询方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2.人民法院开具的介绍信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书(原件)。

  第二条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一)协助冻结的条件

  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作为主贷人或者参贷人没有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执行人所涉案件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2.被执行人没有正在履行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支付租金等约定提取业务。

  (二)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要求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三)冻结金额

  1.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要求的冻结金额少于或者等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冻结资金的,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冻结金额冻结。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要求的冻结金额多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冻结资金的,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冻结金额冻结。不足部分,如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处于缴存状态,此后每月缴存金额自动冻结,直到达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所要求的冻结金额;不再缴存的,按照实际冻结的资金冻结。

  (四)轮候冻结

  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

  (五)协助冻结的材料要求

  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裁定书(原件)。

  第三条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扣划住房公积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一)协助扣划的条件

  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作为主贷人或者参贷人没有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执行人所涉案件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2.被执行人没有正在履行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支付租金等约定提取业务。

  3.人民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执行调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

  4.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条件之一:

  (1)被执行人离休或者退休;

  (2)被执行人出境定居;

  (3)被执行人死亡;

  (4)被执行人的债务涉及住房消费【指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执行)、支付房租】;

  (5)涉及婚姻、继承案件,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的;

  (6)被执行人涉案对应的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

  (7)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5.不适用先予执行。

  (二)协助扣划的材料要求

  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执行裁定书(原件);

  4.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5.证明符合本条“协助扣划的条件”第4项中所列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被执行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载明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解冻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冻结期限届满且法院未要求继续冻结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自动解冻。

  人民法院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裁定书(原件)。

  第五条  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市公积金中心相关主体证明材料;

  3.被执行人相关主体证明材料;

  4.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法律文书;

  5.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人民法院对市公积金中心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除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外,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四)人民法院依法加大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力度,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定期反馈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相关法院开展非诉行政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更好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符合屏蔽、撤销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依法予以屏蔽、撤销。

  市公积金中心积极应用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等环节,限制相应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

  第七条  完善联动机制

  (一)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协助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各区管理部指定专门窗口或专人负责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司法协助工作。

  (二)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市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处负责对协作联动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协调处理,加强联系,确保联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人民法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区为单位设置定向联络人员,负责处理本区协作事宜。

  第八条  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人民法院与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