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来源:苏州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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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动员社会力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维护司法权威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中,依当事人之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二条 悬赏执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有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隐藏行踪之嫌疑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申请执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需要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悬赏执行由悬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悬赏执行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不予核准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悬赏申请人。
第五条 悬赏执行应发布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可通过主流媒体、信息网络、公共显示屏等大众可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悬赏公告应当载明:
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照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
2、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案件相关情况等;
3、其他情况,包括悬赏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悬赏执行期限、本院举报电话及联系人等。
第六条 悬赏申请人一般应预缴悬赏公告费及悬赏金,悬赏金的金额或比例由悬赏申请人自愿确定,公告费及悬赏金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设专门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一旦接到举报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人民法院应对举报进行登记,并对举报人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对举报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由专人保管并归档保存,该登记册未经院长或执行庭庭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九条 悬赏金的领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
(二)提供的线索依悬赏执行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且实际执行到位;
(三)提供的线索不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举报人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悬赏金领取条件的举报人,人民法院应当在举报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悬赏金。悬赏金的发放方式,应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院审判委员会。
附:1、悬赏执行申请书格式
2、执行决定书格式
3、悬赏执行公告格式
4、悬赏金领取情况说明格式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苏州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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