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未提起异议之诉,能否另行提起民事确权之诉?
来源:苏州著名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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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中,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之诉,而是另行提起民事确权之诉,可中止审理,如果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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