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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及判罚 |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以及判罚 作者: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名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那些无事生非、扰乱社会安宁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罪名立法背景及目的

寻衅滋事罪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法》中,当时规定为“流氓罪”,但该罪名因规定较为笼统,范围过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滥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其中就包括寻衅滋事罪。

这一修改旨在更精准地打击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安宁的行为,同时避免因罪名模糊而造成的司法不公。寻衅滋事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视。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1. “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出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这种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流氓性,与因民事纠纷、债务纠纷等事出有因的殴打行为有本质区别。

例如,行为人在酒吧饮酒后,因看不惯他人眼神,便上前对他人进行殴打,这种行为就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2. “情节恶劣”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例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1年3月,苏州某夜市,王某酒后为寻求刺激,无故对路过的一对情侣进行殴打,致使男方轻伤,女方轻微伤。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1.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

追逐是指行为人以紧迫的方式追赶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或无法正常行进;拦截是指行为人阻止他人正常通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辱骂是指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恐吓是指以威胁、要挟等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

这些行为同样需要具备随意性和流氓性,即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出于不健康动机实施上述行为。

2. “情节恶劣”的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例二:追逐、拦截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2年5月,苏州某校园周边,李某因心情不好,无故对放学回家的学生进行追逐拦截,持续时间长达半小时,造成学生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1.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认定

强拿硬要是指行为人以强迫手段索取公私财物,或者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强行占有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毫无节制地破坏公私财物,如打砸店铺、车辆等;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是指未经允许强行使用或控制公私财物。

这些行为同样需要体现随意性和流氓性,即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出于不健康动机实施上述行为。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三: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3年1月,苏州某商业街,张某因心情烦闷,无故持棍棒将街边多家店铺的门窗玻璃砸毁,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认定

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广场、车站、商场、医院、学校等供公众使用或开放的空间。起哄闹事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混乱,如喧哗取闹、打砸设施、裸露身体等行为,引起众人围观或秩序混乱。

2.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造成的影响等,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表现为导致交通堵塞、人员疏散困难、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等情形。

案例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3年6月,苏州某大型商场,赵某因对商场服务不满,无理取闹,在商场内大声喧哗、打砸公共设施,致使商场正常营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大量顾客被迫疏散。赵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寻衅滋事罪与类似犯罪的界限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 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虽然也可能造成他人轻伤或轻微伤,但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流氓性,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故意性。

例如,甲某因与乙某存在债务纠纷,蓄意对乙某进行殴打,造成乙某轻伤,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丙某在街头无故对素不相识的路人进行殴打,造成路人轻微伤,丙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 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流氓动机,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好胜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 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通常是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等动机,行为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而敲诈勒索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特定被害人交付财物。

例如,丁某多次在夜市无故强行索要不同摊贩的小额财物,摊贩因害怕其闹事而交付,丁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戊某则以曝光某企业商业秘密为由,向该企业索要巨额钱财,戊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 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满足不健康的流氓心理,如寻求精神刺激、显示自身威风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1. 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是为了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流氓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出于报复、嫉妒等特定目的,故意毁坏特定财物。

例如,己某因心情不好,在街头无故打砸多家店铺的门窗,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庚某因与邻居存在宅基地纠纷,故意放火烧毁邻居的房屋,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 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满足流氓心理,如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报复、嫉妒、破坏等特定目的。

(四)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1. 客体方面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侵犯的客体同样是社会公共秩序,但其行为方式是纠集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堵塞交通、冲击机关、围堵公共场所等。

2. 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体通常是单个行为人或少数人,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主体则是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扰乱行为。

例如,辛某酒后在公园无故起哄闹事,造成公园秩序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壬某纠集多人,在市政府门前静坐示威,堵塞交通,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四、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

(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团队成员专注于刑事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们曾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的寻衅滋事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流氓动机、指出情节认定存在错误、强调对社会秩序的实际损害较小等。

(二)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

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知识体系。他们不仅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与寻衅滋事罪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有着深入的研究。

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使律师能够全面分析案件,从多个维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

(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会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线索;

2. 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进行精准分析;

3. 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依法提出律师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四)良好的职业声誉和客户评价

经过多年的发展,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界和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声誉。团队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优质的辩护服务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许多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都会主动为律师团队撰写感谢信,表达对律师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的肯定。这些真实的客户评价不仅反映了团队律师的工作质量,也为其他潜在客户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五、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策略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

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 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夸大或虚构情节的情况;

2. 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人是否受到威胁、利诱等不当影响;

3.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剪辑、篡改,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鉴定意见是否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5. 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如非法搜查、扣押,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强迫取证等。

如果律师能够发现证据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就可能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手段,削弱控方的指控力度,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好胜等。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辩护:

1. 当事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或事出有因,如因民事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的冲突;

2. 当事人是否具有流氓动机,是否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等不健康心理;

3. 当事人是否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如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或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律师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流氓动机,或者存在合理的认识错误,就有可能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情节认定的辩护

情节是影响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情节认定进行辩护:

1. 对“随意性”和“流氓性”的辩护,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出有因,而非完全出于不健康动机;

2. 对“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辩护,指出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度;

3. 强调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减轻社会危害性;

4. 指出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案例五:成功辩护寻衅滋事罪

2023年8月,苏州某娱乐场所,钱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致对方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审查证据,发现钱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并非完全出于流氓动机。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检察院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罪名竞合的辩护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1. 如果其他罪名的法定刑较轻,可以建议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2. 如果其他罪名的证据相对不充分,可以重点对其他罪名进行辩护,争取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同时通过情节辩护减轻处罚;

3. 如果多个罪名并存,可以建议数罪并罚时酌情从轻处罚。

六、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基本量刑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从重处罚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通常会从重处罚:

1.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2. 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4. 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相同行为的;

5.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使用凶器的;

6. 寻衅滋事行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1.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2.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

4. 具有立功表现的;

5.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的;

6. 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例六:从轻处罚的寻衅滋事案

2023年9月,苏州某夜宵摊,孙某因酒后与邻桌发生口角,随手将一杯啤酒泼向对方,引发双方互殴。孙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和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投案自首。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预防

(一)加强法治教育

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公民了解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强法治教育:

1. 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教学内容;

2. 社区定期举办法治讲座,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为居民讲解法律知识;

3. 利用媒体平台,如电视台、网络媒体等,播放普法宣传节目和案例分析;

4. 在公共场所设置法治宣传栏,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

(二)强化社会心理疏导

许多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与行为人存在心理问题有关,如情绪管理能力差、性格冲动、存在反社会人格等。因此,加强社会心理疏导,帮助公民树立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行为模式,对于预防寻衅滋事罪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强化社会心理疏导:

1. 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

2. 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情绪管理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

3. 企业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团辅活动;

4. 利用媒体平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意识。

(三)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寻衅滋事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

1. 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逻频次,提高见警率;

2. 安装完善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实现监控全覆盖;

3. 加强对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4.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家庭和学校的正确引导

家庭和学校是公民成长的重要环境,对公民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形成具有深远影响。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正确引导,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防范其沾染不良习性。

家庭方面:

1. 家长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2. 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孩子存在的心理问题;

3. 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

学校方面:

1.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2.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协作,形成家校共育合力。

八、结语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相关辩护策略的深入分析,我们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寻衅滋事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犯罪的发生。

本文由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原创撰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如需法律咨询或进一步了解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知识,可电话联系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