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什么意思?苏州刑事律师咨询为您详细解答
来源:苏州刑事律师咨询 作者: 取保候审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什么意思?苏州刑事律师咨询为您详细解答
一、取保候审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体现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同。它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也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取保候审期间,刑事诉讼程序仍然继续进行。
案例一:取保候审的基本应用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律师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张某在交纳保证金后,离开看守所回家候审,但需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到,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这类犯罪通常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经过评估认为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关系等因素。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其基本人权。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直至案件审结。
案例二:因疾病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被诊断患有严重心脏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检察机关经评估认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能够及时接受治疗。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二)申请材料
申请取保候审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取保候审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和理由。
2. 保证人身份证明或保证金交纳凭证:如果选择保证人担保,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和担保能力证明;如果选择保证金担保,需提交保证金交纳凭证。
3. 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怀孕证明(针对孕妇)等。
(三)审批程序
办案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三: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王某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供了王某无前科、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认罪态度良好的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并要求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需离开,应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变动情况,确保执行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本人。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接到传讯通知后,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审判,不得无故拖延或逃避。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取保候审人不得通过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干扰证人作证,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妥善保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妨碍司法公正。
案例四: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赵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外省务工,并更换手机号码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后,立即撤销取保候审,对赵某予以逮捕,并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五、保证人的条件与责任
(一)保证人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来源:保证人需要有稳定的生活基础,能够履行保证义务。
2.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到人身自由限制。
3.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了解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能够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
(二)保证人的责任
1.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按时到案、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
2.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保证人如果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被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五:保证人履行责任案例
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其朋友郑某作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郑某发现孙某有离开居住地的意图,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孙某逃避侦查。由于郑某认真履行保证人责任,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结后对其进行了表彰。
六、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
(一)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保证金数额较高。
2.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大的,保证金数额较高。
3. 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犯罪嫌疑人经济条件较好的,保证金数额较高。
(二)保证金的管理与退还
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存入专门账户。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退还保证金;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案例六:保证金退还案例
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5万元。在取保候审期间,周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按时到案,未离开居住地。案件审结后,公安机关依法退还其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的期限
(一)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案件未能审结,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取保候审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取保候审期限从执行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各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分别计算,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案例七:取保候审期限延长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限为六个月。因案件复杂,侦查机关在期限届满前向检察机关申请延长取保候审期限三个月。延长期间,案件完成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又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三个月。整个案件在十二个月内审结,符合法律规定。
八、取保候审的解除与撤销
(一)取保候审的解除
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1. 案件已经审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刑罚的。
2.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
3. 不再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经评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二)取保候审的撤销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办案机关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案例八:取保候审被撤销案例
犯罪嫌疑人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郑某多次传讯未到案,并被发现与被害人私下协商赔偿,干扰证人作证。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取保候审,对郑某予以逮捕。
九、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一)积极配合办案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按时接受讯问,如实回答问题。
(二)保持通讯畅通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保持联系电话畅通,确保办案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本人。如果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妥善保管法律文书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妥善保管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金收据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
(四)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九:因积极配合取保候审获得从轻处理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主动退赔赃款。案件审理时,法院考虑到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十、苏州刑事律师咨询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一)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解答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问题。
(二)协助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准备取保候审申请材料,包括撰写申请书、提供担保方案、收集有利证据等。
(三)提供法律意见与辩护
律师可以对取保候审申请的成功率进行评估,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在必要时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证明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四)监督办案机关行为
如果办案机关拒绝取保候审申请,律师可以审查拒绝决定是否合法,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案例十:律师协助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李某家属聘请律师后,律师立即开展工作,收集李某无前科、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良好的证据。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供了保证人担保。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十一、取保候审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
(一)与拘留的比较
拘留是一种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通常羁押在看守所。取保候审则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在家居住,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较小。
(二)与逮捕的比较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适用于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与监视居住的比较
监视居住也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比取保候审的限制更严格。被监视居住人通常被限制在指定居所内,活动范围更小,人身自由受到更大限制。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更自由的活动空间。
案例十一: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且有前科,被采取逮捕措施。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间谍罪,社会危险性极大,被采取逮捕措施。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十二、取保候审期间的证据收集与辩护准备
(一)律师在证据收集中的作用
律师可以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包括:
1. 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不在场证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2. 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如实供述、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等。
3. 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证据:如无前科、社区评价良好等。
(二)辩护策略的制定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包括: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律师可以从事实和证据角度进行辩护。
2. 罪名认定错误的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与实际行为不符,律师可以请求变更罪名或宣告无罪。
3. 量刑情节的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律师可以着重从量刑情节入手,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十二:律师在取保候审期间收集证据成功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律师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调查取证,收集到关键证据证明刘某的行为属于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而非侵占公司财产。律师将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三、取保候审期间的心理调适与生活规划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调适
被取保候审人可能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律师和家属应帮助其进行心理调适:
1. 保持积极心态:相信法律的公正,积极配合诉讼程序。
2. 建立支持系统:与家人、朋友保持沟通,寻求情感支持。
3. 适当参与社会活动:在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工作或学习,保持正常生活节奏。
(二)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规划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合理规划生活,避免因案件影响正常生活:
1. 保持正常作息:合理安排饮食、睡眠和锻炼,保持身体健康。
2. 继续工作或学习:如果条件允许,继续从事工作或学习,维持经济收入和生活目标。
3. 遵守财务纪律:合理规划财务支出,避免因案件导致经济困境。
案例十三:犯罪嫌疑人积极生活规划案例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罪被取保候审。陈某在律师的建议下,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同时继续经营其合法生意,并通过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树立良好形象。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生意未受到重大影响,最终法院判处其缓刑,陈某得以继续正常生活。
十四、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发展与完善
(一)法律规定的完善方向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也在逐步改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包括:
1. 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减少实践中的模糊地带。
2. 完善保证金制度,规范保证金的交纳、管理和退还程序。
3. 加强对保证人责任的规范和保障,确保保证人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4. 建立取保候审期间的心理辅导和社区支持机制,帮助犯罪嫌疑人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二)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创新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取保候审的新模式:
1. 电子监控取保候审:利用电子设备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规定。
2. 社区矫正与取保候审相结合:将被取保候审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由社区协助监督和管理。
3. 多元化担保方式: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担保、社区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方式,降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案例十四:电子监控取保候审案例
犯罪嫌疑人林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鉴于林某居住地较远且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电子监控取保候审措施。林某需随身携带电子监控设备,其活动范围被限定在居住地附近。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公安机关能够实时掌握林某的行踪,确保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十五、国际视野下的取保候审制度
(一)美国的保释制度
美国实行保释制度,犯罪嫌疑人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释金后可以获释候审。保释金的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缴纳保释金,可以申请保释听证,由法官决定是否降低保释金或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二)英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英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较为灵活,除了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外,还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如定期报到、限制居住区域、禁止接触被害人等。英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支持体系,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心理辅导和生活帮助。
案例十五:美国保释制度案例
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金融诈骗罪被逮捕。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和嫌疑人的经济状况,设定保释金为50万美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过财产抵押等方式筹集保释金,嫌疑人获释候审。在候审期间,嫌疑人需定期向保释监督官报到,并遵守不得离开居住州等规定。
(三)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启示
1. 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降低经济担保对犯罪嫌疑人的负担。
2. 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规定。
3. 完善社区支持体系,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4. 建立保释听证制度,确保保释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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